黑龙江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

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黑龙江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章程》及行业相关规定、准则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机动车鉴定评估师违反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制度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黑龙江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投诉、举报。

第三条 涉及以下内容的投诉、举报,本协会应予受理

(一)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办理条件、执业资格、执业性质、职业道德以及内部管理问题;

(二)机动车鉴定评估师执业资格、执业质量、职业道德等方面问题;

(三)涉嫌违反行业自律公约以及其他行业自律制度等行为;

(四)其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 不属于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包括

(一)不属于行业自律管理和协调范围内的问题,如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机动车鉴定评估师之间个人纠纷、分配矛盾等

(二)已进入司法程序的(包括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及监察纪检等部门已介入调查或正在进行诉讼等)

(三)投诉、举报事项正由其他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四)投诉对象不明、事实不清、材料不充分的;

(五)匿名投诉举报的。

第五条 对不属于本协会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做充分登记并建议投诉人向其他部门投诉、举报。

第六条 投诉、举报形式包括来信、来电、来访、电子邮件等。

第七条 投诉人应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实反映投诉举报事项。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为投诉举报具体受理机构,负责接待来电来访、受理登记、汇总汇报。

第九条 协会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投诉人反馈。

第十条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协会应组织、委派调查人员落实、撰写调查报告、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处理投诉举报应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守法,同时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为投诉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的身份、单位及其他个人信息;

(二)保守查处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三)与投诉举报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一般情况下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需经协会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查处过程中,应重视协调工作,对性质不严重、不需要处罚处理的问题和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间、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内部矛盾应以协调为主,讲明政策,化解矛盾,切实发挥协会的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十四条 经调查属实的投诉、举报,涉嫌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按照《黑龙江省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办法》予以处理;涉嫌违法行政违规的,移送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对投诉、举报案件提出的处理意见作出的惩戒决定及相应的调查报告属于协会内部工作资料,不作为对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机动车鉴定评估师执业情况的鉴定证明,不向投诉举报人出示和提供。但对处理结果或惩戒决定,可向投诉举报人告知。协会作出的惩戒决定是行业内部自律行为,相关方不得作为提起诉讼证据。

第十六条 行业惩戒决定、行政处罚及司法机关追究处理结果,将记入行业诚信档案系统。

第十七条 被投诉、举报对象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或阻挠协会调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业惩戒或提交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经调查发现投诉举报人弄虚作假、捏造或歪曲事实、诬告、诽谤他人或扰乱行业秩序,涉及会员单位的,由本协会予以行业惩戒;投诉举报人不是本协会会员单位的,移交投诉、举报人所在单位处理。给协会、机构或个人的行业声誉或合法权益造成恶劣影响、诬告陷害情节严重的,本协会和受害者保留依法起诉的权利。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黑龙江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