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机动车鉴定评估
职业道德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及机动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树立和维护职业形象,依法加强行业管理,根据《资产评估法》、《黑龙江省机动车鉴定评估基本准则》,结合我省本行业具体情况,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职业道德是指机动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以下简称“专业人员”) 在开展机动车鉴定评估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依靠社会舆论、行为规范、内心信念来维持的行为规范与道德规范的总和。
第三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及其专业人员开展机动车鉴定评估活动,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四条 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诚实守信、保证安全,坚持以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不得出具或者签署虚假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纰漏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
第五条 评估机构及专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机动车鉴定评估准则,履行机动车鉴定评估委托合同规定的义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
评估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的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机动车鉴定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评估机构和专业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三章 专业能力
第七条 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机动车鉴定评估专业知识,具有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机动车鉴定评估业务。
第八条 专业人员应当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以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第九条 评估机构和专业人员应当如实声明其具有的专业能力和执业经验,不承接超出自身专业能力的机动车鉴定评估业务;对于部分超出自己专业胜任能力的工作,应当采取弥补措施,主动聘请能胜任的机动车鉴定评估师或有关专家提供帮助。
第四章 独立性
第十条 评估机构和专业人员开展机动车鉴定评估活动, 应当保持独立性。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和专业人员应当主动识别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合理判断其对独立性的影响。
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通常包括评估机构及专业人员或者其亲属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关联、人员关联或者业务关联。
(一)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二)经济利益关联是指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或者其亲属拥有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股权、债券、有价证券、债务,或者存在担保等可能影响独立性的经济利益关系。
(三)人员关联是指专业人员或者其亲属为委托人或者其他 相关当事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可能对结论施加重大影响的特定职务。
(四)业务关联是指评估机构从事的不同业务之间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关系。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不得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 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第五章 与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关系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和专业人员不得以恶性压价、虚假宣传, 或者采取欺骗、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专业人员不得私自接收从事机动车鉴定评估业务并收取费用,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或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应当回避利害关系人或有利益关系的机动车鉴定评估业务。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和专业人员不得利用开展业务之便, 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机动车鉴定评估委托合同之外的酬金、财物等。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和专业人员在执行机动车鉴定评估活动中,应当保持公正的态度,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与委托人进行必要沟通,运用专业的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和判断,对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非法干预,评估机构和专业人员应当严词拒绝,不得串通委托方或其他相关当事人以设定好的价值或结论出具意见书。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和专业人员在鉴定评估活动中,应当严格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严禁泄露个人隐私,妥善保管委托方提供的资料。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和专业人员应当维护行业声誉,不得贬损、诋毁同行业评估机构和专业人员,与其他资产评估专业的机构和专业人员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在开展机动车鉴定评估活动中,应当指导专家和相关业务助理人员遵守本准则相关条款。
第十九条 本准则自黑龙江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准则由黑龙江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负责解释。